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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知道,于用人单位而言,劳动合同比劳务合同的义务更多;于劳动者而言,劳动合同的约束也多于劳务合同。劳务合同基本是“干一天给一天的钱”没有社保、年假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“隐藏福利”,有的公司看上了劳务合同的“好处”,便以劳务合同之名,行劳动合同之实,魏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,下面通过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来了解。
2022年3月,魏某到某公司上班,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30元,工资月结月清,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后因拖欠工资魏某提起劳动仲裁,请求一并确认劳动关系。仲裁委支持魏某,公司不服诉至法院。
公司诉称,魏某在我公司上班,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只是提供一定的劳务,完成一定量工作内容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,故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魏某提供的钉钉打卡截图、工资条等证据,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魏某上班考勤,受公司规章制度制约,魏某从事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,并按每日130元标准按月取得劳动报酬。魏某主要从事的包装工作,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。
参照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通知,用人单位与招用劳动者,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,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,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,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”情形的,
劳动关系成立,故魏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但双方之间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,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魏某在公司工作期间,存在劳动关系。